-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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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保證之額度
信用保證之貸款額度得一次或分次動用,不得循環動用,各類額度之規定如下:
(一)短、中期週轉融資: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資本性支出融資: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前項所稱同一企業係指具下列情形之關係企業:
(一)相同負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之企業。
(三)其他經金融機構或本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之企業。
同一企業如有申請「地方創生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
保證」者,其信用保證之貸款額度應與前項各款之額度合併計算。 - [修正]
-
二十二、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規劃二字第1096270177A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五點、第二十二點(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800757590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5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原名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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