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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為辦理法規調適業務,得有下列協助辦理之機構。
(一)法規調適業務具專業性且牽涉廣泛,得委託適當機構為執行單
位辦理相關工作。
(二)為辦理法規之分析及擬具意見,得專案組成中小企業法規調適
研究小組(以下簡稱研究小組),其行政工作由執行單位辦理
。研究小組成員應為具有財經、工商法律及產業經濟專業背景
之商工團體代表、學者專家。
(三)本署為審查法規調適案件,得由產、官、學專家及本處人員組
成中小企業法規調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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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新制定之法案及修正案之法規調適,應以下列程序為之:
(一)本署應以經濟部名義定期函請各級行政機關提供制定或修正之
法規草案;並應隨時主動蒐集之。
(二)研究小組就法規草案應研究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提出影響簡表
,送由本署審查;必要時,本署得送由審查小組審查。
(三)經審查初步認定對中小企業有影響者,應由本署會同研究小組
評估對中小企業影響之範圍,並由執行單位以電話訪查、座談
、或問卷調查,廣泛蒐集中小企業對法規之意見,彙總作成初
步法規調適分析表。
(四)本署以初步法規調適分析表為基礎邀請制定法規機關代表、中
小企業團體及中小企業代表等,召開公聽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
(五)本署會同研究小組依據初步法規調適分析表及公聽會紀錄作成
法規調適建議表,並協調原制定法規機關對草案作適當之修正
。
(六)經協調不成之案件,應以經濟部名義將法規調適建議表函請制
定法規機關之上級機關及行政院參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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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施行中之法規亦應隨時檢視對中小企業之影響,並以下列程序為之
:
(一)本署應透過各中小企業團體蒐集因情勢變更而對中小企業適法
發生困難之法規。
(二)檢視法規對中小企業之適法困難,應提出影響簡表、初步法規
調適分析表、法規調適建議表,其程序應準用前點第二款至第
六款之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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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遵行法規發生困難時,應依下列程序作適當之輔導:
(一)編印中小企業法規須知,提供中小企業參考諮詢。
(二)會同各級法規主管機關舉辦法規說明會,宣導法規內容,以利
中小企業遵行。
(三)對於同一法規之規定,有多數中小企業遵行困難時,本署應會
同法規主管機關提供降低遵行困難之方法,集體輔導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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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費用)
執行單位、研究小組、審查小組辦理業務得支付日支費、撰稿費、出
席費等,支付標準依據本署專案預算編列執行標準計算。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84年9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策字第1120101162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四點至第七點、第十點,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法規調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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