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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策字第1120101162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白皮書編印發行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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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為編印發行中小企業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特依據中小企業發
      展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除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相關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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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白皮書發行單位為經濟部,發行人為經濟部部長,本署為編印發行工
      作之執行單位。

  • [修正]

  • 五、白皮書之封面,依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或本署識別體系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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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白皮書之贈閱對象,除下列單位外,以確有助於中小企業輔導工作
       ,並來文索取者為限:
       (一)政府機關(構)及相關團體:
          1.經濟部所屬機關(含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各縣市中小
           企業服務中心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2.提供白皮書撰稿用資料之政府機關單位。
          3.工商團體。
       (二)白皮書編審會議委員、撰稿人、校訂人。
       (三)立法院立法委員。
       (四)圖書館或資料室:
          1.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五點所規定之寄存圖書館。
          2.其他來函申請寄存並經核准之圖書館或資料室。
       (五)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區域服務處及本署員工。
       (六)其他:經專案簽核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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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編印發行白皮書之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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