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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表揚具備優質營運模式之新創事業,藉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以下簡稱本署)新創事業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選拔,樹立成功
創業典範,創造優質創業環境,提振創業家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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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選拔表揚活動之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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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關於本獎項之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另以新創事業獎申請須知規範,
並透過公開方式周知中小企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創字第113030002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九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創事業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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