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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 8,000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 人者。
(二)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企業設立登記時間至少 3年(含)以上。
(三)企業評選項目及標準依不同產業別屬性另行定之。
(四)企業財務狀況健全,最近 3年其中至少 2年均有稅前獲利,且截至前1年底無累積
虧損者。
(五)5年內不曾獲得小巨人獎之企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策字第098011010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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