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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財字第113090001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投資國內具發展潛力之
      中小企業,發揮基金投資功能,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特依中小企業
      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本要點所稱專業管理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
         1.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屬金融機構者:
         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且設有投資部門。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十人以上。
         4.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屬創業投資事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創業投資公司、創導性投資
          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2.創業投資公司、創導性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
          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
         4.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 [修正]

  • 四、專業管理公司申請受託從事投資管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發展基金為
      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二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
      (四)前點規定之專職人員名冊(應載明其學歷及實務投資工作經驗
         )。
      (五)營運計畫書(內容應詳述投資原則、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應包
         含專責投資部門)、經營團隊、投資審議會運作機制、管理績
         效、投資評估與決策程序、投資後管理制度、內部稽核與控制
         制度等,其中內部稽核與控制制度得摘要重點敘述,完整制度
         則應另行備置,以供查核)。
      (六)其他經本署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修正]

  • 八、發展基金應就前述申請文件及投資額度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再由
      發展基金召開投資額度審查會,就營運計畫書內容及申請投資額度進
      行複審(含書面審查及實地察訪)。複審通過後,依序辦理簽約。
      投資額度審查會由發展基金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由本署就專家學者及本署相關業務組室主管聘兼之。
      前述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發展基金得限期補正,限期未補正者視為撤
      銷申請。

  • [修正]

  • 十四、專業管理公司對第十二點規定之投資對象進行投資前,應邀集相關
       產業專家先詳盡評估其營運計畫(包括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
       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等投資效益
       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及產業專家意見),做
       成投資評估報告並建檔保存。
       專業管理公司應擬具投資評估報告送投資審議會議討論,投資審議
       會由專業管理公司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人員召集,委
       員應包含本署及專業管理公司代表,並應視投資個案聘請相關產業
       之專家學者。
       投資審議會決議通過後進行投資。專業管理公司就決議通過之案件
       ,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報經本
       署送發展基金備查。

  • [修正]

  • 十九、專業管理公司如有違反本要點事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本署有權終止委託管理合約。

  • [修正]

  • 二十、專業管理公司因資力不足清償、經宣告破產或移轉財產予其債權人
       ,或停止營業,或專業管理公司有申請破產、重整之情事或其資產
       被指定由第三人接收,以致無法履行委託義務時,本署得於合約期
       滿前以書面通知專業管理公司終止合約,並由其他專業管理公司依
       委託程序承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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