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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項選拔目的為表揚成效卓著之創育機構及具高度服務熱忱之創育機
構經理人,以肯定與鼓勵創育機構及經理人在輔導及服務中小企業卓
越表現,激勵工作士氣,以提升創育機構之服務品質。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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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1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創字第11303000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績優創育機構及經理人選拔表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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