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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財字第1130900062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依本要點申請貸款之程序如下:
      (一)申貸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涉及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貸款
         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提出申請。
      (二)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受理申貸案件後,責請財團法人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依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直接信用保證要點審核通過者,通知申貸企業向
         承貸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 [修正]

  • 九、信用保證專款,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原中美基金提撥信保基金辦
      理青年優惠房貸信保專款中,勻支新臺幣一億元支應;如有不足,再
      由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行文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申請保證
      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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