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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07046023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要點所稱企業包括本國事業、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在臺辦
      事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所稱法人包括外
      僑商會、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法人團體。

  • [修正]
  • 四、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實習單位,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但情況特殊,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本國事業、僑外投資事業最近一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公司資本額達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事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
        購實績限制。
     (四)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五)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法人團體,最近一
        年目的事業業務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外僑商會。
     (七)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或行政院核定之重點發展產業
        。

  • [修正]
  • 七、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由實習單位於實習前,備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提出:
     (一)申請書。
     (二)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三)屬企業者,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但實習
        單位為新設事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
     (四)屬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法人團體者,其
        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
     (五)屬外僑商會者,應提具商會正式申請函。
     (六)屬新創事業者,應提具符合行政院函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證明
        文件。
     (七)屬行政院核定之重點發展產業者,應提具符合重點發展產業創新營業項目之證明文
        件。
     (八)實習計畫(應載明實習內容、場所、起迄期間、實習指導人、實習經費、獎助金及
        生活津貼)。
     (九)外國籍學生護照影本。
     (十)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十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出具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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