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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經企字第0990460304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投資受理及應具備之文件
    一、投資案由合於投資對象及標準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直接向本基金提出申請。
    二、申請參與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參與投資申請函:
        應敘明申請基金參與投資金額、每股價格及訂價依據、股權轉讓條件及方式、提供
        董監事名額等事項。
     (二)營運計畫書(附件一)
     (三)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證明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
     (六)股東名冊及出資比例。
     (七)董監事名冊。
     (八)股東會現金增資決議記錄(其中應載有邀請本基金參與投資之決議)
     (九)主要經理人名冊及學經歷背景。
     (十)投資協議書草案。
     (十一)其他相關資料。

  • [附表]
  • 附圖-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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