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六、保證手續費
授信單位移送信用保證時,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百分之零點三
七五代本基金向借款人計收保證手續費,其餘保證手續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逾
期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規定,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75年10月17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08)保證規劃一字第626285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80003589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5屆董事會第三次常務董事會議通過)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