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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五次委員會通過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主辦組室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補助單位執行情形,並應將考核結果包括經費支用情
      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評估等作成紀錄,予以列管考核及作為本基金未來補助之
      對象或計畫辦理之參據。

  • [修正]
  • 十、受補助團體應依法令及本基金同意函規定項目執行及有效運用,如有違反,本基金得收
      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並加計利息,受補助團體不得異議。

  • [修正]
  • 十一、受補助法人團體對本基金撥付之補助款項,應設明細帳戶處理,專款專用,不得與其
       他經費混列。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團體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
       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基金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
       單據及帳冊,受補助團體,應予配合,不得拒絕。但領受公款補助之公私法人團體,
       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
       憑證,送由本基金核轉各該審計機關審核,並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基
       金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
       同一補助案件同時受其他機關經費補助者,受補助法人團體應於計畫書送審時製作收
       入來源明細表,並應於結案時檢具收支明細表、領據及支出分攤表等送本基金核銷。
       補助案件之審計查核,除本要點規定外,適用相關之法令規定。

  • [修正]
  • 十二、有關本要點之補助活動申請須知,由本基金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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