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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財字第110090015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至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一般事業保證及利率
      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依不同保證成數計收如下:
      (一)保證成數八成以上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二點一二五,機動計息。
      (二)保證成數在七成以上但未滿八成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三點一二五,
         機動計息。
      (三)保證成數未滿七成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決定。

  • [修正]

  • 九、新創事業保證及利率
      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事業,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
      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
      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
      ,機動計息。

  • [修正]

  • 十、傳承創新事業保證及利率
      具營運創新、技術升級或轉型發展等資金需求,且提具傳承創新計畫
      書,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事業,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
      金提供一律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

  • [修正]

  • 十一、受災事業保證及利率
       對於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者,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或經濟部
       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依承
       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
       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事業計收,
       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百分之一,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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