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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財字第1110900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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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
      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
      (一)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
         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
         )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
         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
         、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
         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百分之
         三十以上。
      (三)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本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含創
         業型)(SBIR);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產業升
         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技術處之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
         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
         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
         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
         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五)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
         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
         產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
         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六)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
         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
         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
         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七)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
         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八)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
         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
         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
         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
         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九)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
         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
         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十)經本處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B型實驗室(B
         Lab)認證之B型企業。
      (十一)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獎(補)助或獲經濟部登錄之國際
          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導入數位科技之企業,具有提升產能
          、營業收入、數位化營運流程、優化顧客體驗、改善商業模
          式或其他增進數位化商業發展能力。

  • [附表]
  • 附件

  • [修正]

  • 九、保證條件
      (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二)承貸金融機構必要時得移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
         供貸款金額最低八成之信用保證,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企業,
         保證成數最低九成,前述新創企業如獲選新創事業獎、女性創
         業菁英賽、創業型SBIR、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之
         新創團隊事業或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或獎(補)助之導入數
         位科技之新創企業,於新臺幣伍佰萬元額度內,保證成數外加
         零點五成,為九點五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以財團法
         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
         費率區間下限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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