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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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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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
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
(一)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
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
)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
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
、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
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百分之
三十以上。
(三)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本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含創
業型)(SBIR);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產業升
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技術處之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
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
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
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
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五)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
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
產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
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六)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
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
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
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七)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
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八)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
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
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
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
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九)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
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
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十)經本處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B型實驗室(B
Lab)認證之B型企業。
(十一)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獎(補)助或獲經濟部登錄之國際
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導入數位科技之企業,具有提升產能
、營業收入、數位化營運流程、優化顧客體驗、改善商業模
式或其他增進數位化商業發展能力。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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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證條件
(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二)承貸金融機構必要時得移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
供貸款金額最低八成之信用保證,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企業,
保證成數最低九成,前述新創企業如獲選新創事業獎、女性創
業菁英賽、創業型SBIR、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之
新創團隊事業或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或獎(補)助之導入數
位科技之新創企業,於新臺幣伍佰萬元額度內,保證成數外加
零點五成,為九點五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以財團法
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
費率區間下限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