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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13548004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投資業務執行單位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本要點投資業務所需之投資經費、案源開發、申請受理、審議、投前
      評估、投後管理及信託銀行管理費等相關作業費用,由花東地區永續
      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支應。
      執行單位應設投資評估審議會,邀相關單位及專家進行相關投資審議
      事項。
      前項投資評估審議會組成方式、審議及投資作業規範,由執行單位另
      訂之。
      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投資執行成效、信託投資專戶報告、投資事業營
      運及財務資料提送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並定期於花東地區
      發展推動小組會議報告執行成效。

  • [修正]

  • 六、花東基金投資案件,所需之花東基金投資款項及作業費用,由花東基
      金撥予經濟部帳戶,再由經濟部轉撥至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指定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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