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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用保證受理期限
本項信用保證受理期限,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06)保證規劃字第6236796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60002899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4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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