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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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推廣。
(二)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政府機關首長頒發獎牌(座)及獲獎
證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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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獎企業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不實陳述者,撤銷資格並追回獎
牌(座)及獲獎證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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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年度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81年11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創字第113030003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創新研究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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