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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財字第113090008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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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貸款適用範圍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
      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
      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
      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 [修正]

  • 十、保證條件
      依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
      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九成之信用保證,送保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 [修正]

  • 十二、查核監督
       (一)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辦理,並得由經濟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會同該基金派員了解貸款運用情形。
       (二)借款人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
          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其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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