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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適用範圍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
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
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
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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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證條件
依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
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九成之信用保證,送保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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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查核監督
(一)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辦理,並得由經濟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會同該基金派員了解貸款運用情形。
(二)借款人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
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其貸款。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財字第113090008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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