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規劃一字第1086263947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800047330號函同意核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5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目的
      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協助赴新南向國家投資之中小企業取得所需資金,由本基
      金匡列二十億元、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匡列十億元及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匡列二十億元,總
      計五十億元專款,合作提供五百億元保證融資總額度,辦理新南向政策信用保證方案,
      並奉行政院核定。為提供信用保證,本基金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四、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單一企業申請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以投資所需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且最
      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不受現行本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 [修正]
  • 六、信用保證成數
      信用保證成數最高九成。

  • [修正]
  • 八、保證手續費
      授信單位移送信用保證時,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百分之零點一
      代本基金向借款人計收保證手續費,其餘保證手續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逾期保
      證手續費之計收等規定,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 [修正]
  • 九、信用保證停止受理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項保證停止受理申請:
     (一)辦理期限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億元。
     (三)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

  • [修正]
  • 十二、其他
       申貸企業先行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該投資計畫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後經經濟部核備
       者,仍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與授信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本基金作業手冊相
       關規定辦理。

  • [修正]
  • 十三、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