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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款撥付方式如下:
(一)特色園區,依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受補助機關完成採購案決標及簽約後,檢附
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撥付發包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進度累計達到百分之三十,且補助經費動支進度累計
達到百分之二十,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
,撥付發包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款:完工結案後且園區內供企業使用面積租售達百分之五十,並成立
園區管理組織者,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
,依實際結算金額、核定補助比例及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二)創新場域,依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受補助機關完成採購案決標及簽約後,檢附
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撥付發包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進度累計達到百分之三十,且補助經費動支進度累計
達到百分之二十,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
,撥付發包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款:計畫完成結案,參與推動之產業組織或重點業者須達提案計畫書
所附同意合作之產業組織或重點業者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由受補助機關檢附
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依實際結算金額、核定補助比例及
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受補助機關請領之各期補助款,須辦理預算保留者,本部得俟計畫預算保留申請經行
政院核定後撥付,倘計畫預算保留申請未奉准,本部不予撥付保留款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82000219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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