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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於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
業署網站首頁設置專區或便捷連結方式公開。
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
其核定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包括補(捐)助事項、
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
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每季公開,並於受理申請案件
時,預先告知申請單位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並將公開之資訊錄案
,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前項應按季公開之資訊,應一併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策字第11201011621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七點,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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