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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相關執行事項,本部得委任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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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際創育機構登錄應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其創育服務能量、財務
狀況、營運機制、國際育成實績等條件及其佐證文件。
創育機構如已進駐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所轄之創新創業據點,或獲
得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創育補助者,得不經前項審查即取得登錄
資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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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國際創育機構登錄者得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優先進駐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所轄之創新創業據點。
(二)具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推薦資
格,惟推薦時須出具敘明推薦理由之推薦函。
(三)申請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創育機構補助計畫者,列為優先加
分對象。
(四)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經理級以上之管
理階層人員,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以本部書函推薦申請外
交部發行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五)其國外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訪臺,視同由本部邀請
來臺進行相關合作事宜交流,得由本部推薦,以本部書函向內
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六)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或與
在臺企業有一年期以上合作(含技術指導)之專業技術人員或
學術人士等持有效外國護照者,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推薦申請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七)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
外國護照者,得由本部推薦(由本部將名冊傳送移民署;並由
移民署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申請外籍商務人士得經指
定之查驗櫃檯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八)其所聘僱之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含聘僱及履約關係,由本
部協助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
可。
(九)其所聘僱之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人員,由本部協助向移民署申
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
就業金卡。
(十)由本部協助向本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
或研發測試用物品輸入之專案免驗。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13548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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