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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2876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圈: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本部,並經本部公告於指定網站之商業街
        區。
     (二)店家:指首次導入一項以上數位服務方案,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零售或餐飲業者
        :
        1.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或依法辦理
         稅籍登記,且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2.以實體經營、非無人化服務之方式營業,且非停業中。
        3.前一年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
     (三)數位服務方案:指以下任一服務方案:
        1.線上點餐服務。
        2.雲端訂位或候位服務。
        3.雲端收銀( POS)服務。
        4.行動支付服務(須支援三種以上之行動支付服務)。
        5.電子發票服務。
        6.店面人流計數服務。
        7.優惠券、點數核銷服務。
     (四)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數位服務方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經本部公告之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設立達三年以上。但能提出經營數位服務方案相關業務
         之優良實績,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不受設立達三年以上之限制。
        2.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3.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4.最近五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5.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6.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7.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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