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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財字第11309001740號令修正發布第5、6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認定為第二類使用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承諾書(附件二)。
      (三)履約保證函或資訊安全保險核保文件。
      (四)本署委辦合約書影本。
      (五)全部核心資通系統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其他具有同等或
         以上效果之證明文件,或承諾於二年內取得公正第三方驗證之
         證明文件。
      (六)近三年未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所稱之資通安全事
         件之證明文件。
      (七)辦理介接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其備援系統設置於我國境內之證明
         文件。
      (八)經董事會議或最高管理決策機關(構)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
         度及會議紀錄。

  • [附表]
  • 附件一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第二類及第三類使用單位申請書

  • 附件二 承諾書

  • [修正]

  • 六、申請認定為第三類使用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承諾書(附件二)。
      (三)履約保證函或資訊安全保險核保文件。
      (四)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五)最近一年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
         負債表,以及無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之證明文件。
      (六)董監事名冊。
      (七)全部核心資通系統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其他具有同等或
         以上效果之證明文件,或承諾於二年內取得公正第三方驗證之
         證明文件。
      (八)近三年未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所稱之資通安全事
         件之證明文件。
      (九)辦理介接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其備援系統設置於我國境內之證明
         文件。
      (十)經董事會議或最高管理決策機關(構)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
         度及會議紀錄。
      營業項目為金融租賃業、汽車租賃業、農業及其他工業用機械設備租
      賃業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尚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營業項目符合之證明文件,或以公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
         列印資料代之。
      (二)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或經核准入會之
         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核輔導之相關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以整合資訊或科技為基礎,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
      務相關者,除第一項文件外,尚應檢具營業項目符合之證明文件,或
      以公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列印資料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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