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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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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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認定為第二類使用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承諾書(附件二)。
(三)履約保證函或資訊安全保險核保文件。
(四)本署委辦合約書影本。
(五)全部核心資通系統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其他具有同等或
以上效果之證明文件,或承諾於二年內取得公正第三方驗證之
證明文件。
(六)近三年未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所稱之資通安全事
件之證明文件。
(七)辦理介接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其備援系統設置於我國境內之證明
文件。
(八)經董事會議或最高管理決策機關(構)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
度及會議紀錄。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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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認定為第三類使用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承諾書(附件二)。
(三)履約保證函或資訊安全保險核保文件。
(四)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五)最近一年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
負債表,以及無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之證明文件。
(六)董監事名冊。
(七)全部核心資通系統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其他具有同等或
以上效果之證明文件,或承諾於二年內取得公正第三方驗證之
證明文件。
(八)近三年未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所稱之資通安全事
件之證明文件。
(九)辦理介接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其備援系統設置於我國境內之證明
文件。
(十)經董事會議或最高管理決策機關(構)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
度及會議紀錄。
營業項目為金融租賃業、汽車租賃業、農業及其他工業用機械設備租
賃業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尚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營業項目符合之證明文件,或以公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
列印資料代之。
(二)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或經核准入會之
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核輔導之相關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以整合資訊或科技為基礎,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
務相關者,除第一項文件外,尚應檢具營業項目符合之證明文件,或
以公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列印資料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