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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135400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擔保條件如下:
      (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信保基金
         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二)每一申貸事業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
         千五百萬元,不受信保基金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
         制。
      (三)本貸款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一,保證成數如
         下:
         1.第一類:保證成數最低九成。
         2.第二類:
          (1)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保證成數一律十成。
          (2)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部分保證成數最低九點五
           成。
         3.第六點第二項所定借新還舊之貸款額度,保證成數同原申貸
          紓困振興貸款案件,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4.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1所指之中小企業,得依信
          保基金疫後振興批次信用保證相關規定辦理,惟限辦理新貸
          案件,不得借新還舊,且不受信保基金對同一企業批次信用
          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四)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所指之中小企業或營利事業,申貸貸款額
         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且移送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者,須簽署電
         信信評報告之使用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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