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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12540009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修正]

  • 十二、本貸款之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於受理利息補貼貸款案件時,應向經理銀行取
          得額度編號,未於取得額度編號之日起三個月以內登錄核准
          資料者額度失效。
       (二)每一申貸企業利息補貼貸款額度以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為上
          限,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
          貸款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貸款期限補貼。
       (三)補貼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機動計息。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
          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四)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
           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
           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前項利息補貼所需經費由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
       成果特別預算支付;其利息補貼預算用罄,由經理銀行通知承貸金
       融機構停止受理申請利息補貼貸款案件。

  • [修正]

  • 十三、申貸企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
       構提出貸款申請,並應於核准後三個月以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動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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