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15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8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111年8月27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