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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9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五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
      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水土保持與氣候變遷
      調適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水電環控、數
      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
      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擬。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
      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
      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
      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 [修正]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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