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19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24年6月28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二條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
     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