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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
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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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19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24年6月28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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