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八條之一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修正]
-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33年4月15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349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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