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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
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
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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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46980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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