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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
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
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
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其餘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
站等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由
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41714號令,定自103年7月1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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