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交通部部長
兼任之;委員三十人至三十四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
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財政部次長。
(五)教育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文化部次長。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本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十五)臺北市市長。
(十六)新北市市長。
(十七)桃園市市長。
(十八)臺中市市長。
(十九)臺南市市長。
(二十)高雄市市長。
(二十一)專家學者八人至十二人。
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由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者,應隨召集人異動改聘,其任期以二年為限,期滿得續聘之;於
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者,得由本院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修正]
-
六、召集人為協調觀光發展相關事務、追蹤本委員會會議重要決議事項等工作,得召開專案
會議;該專案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前,得召開預備會議。 - [修正]
-
七、本委員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相當層
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70037220A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