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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70037220A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交通部部長
      兼任之;委員三十人至三十四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
      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財政部次長。
     (五)教育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文化部次長。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本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十五)臺北市市長。
     (十六)新北市市長。
     (十七)桃園市市長。
     (十八)臺中市市長。
     (十九)臺南市市長。
     (二十)高雄市市長。
     (二十一)專家學者八人至十二人。
      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由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者,應隨召集人異動改聘,其任期以二年為限,期滿得續聘之;於
      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者,得由本院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修正]
  • 六、召集人為協調觀光發展相關事務、追蹤本委員會會議重要決議事項等工作,得召開專案
      會議;該專案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前,得召開預備會議。

  • [修正]
  • 七、本委員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相當層
      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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