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評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航港局局長、航安組組長、船舶組組長及船員組組長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中選聘之:
(一)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二)具有一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
(五)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六)具有資望之有關教授或教師。
(七)具有資望之保險從業人員。
(八)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九)具有資望之會計師。
(十)具有資望之海事公證人員。
(十一)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之人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05201028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