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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人一字第1060018650C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以下事項:
    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治計劃、緊急應變計劃、並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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