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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以下事項:
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治計劃、緊急應變計劃、並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人一字第1060018650C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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