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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交通部交管字第1047000602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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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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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
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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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