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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秘研字第1050036562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九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第十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加速公文處理,提升公文效率與品質,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
      規範」及「交通部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修正本要點。

  • [修正]
  • 九、公文展期規定如下:
     (一)案件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員應在屆滿處理時限以前,提出展期申請。
     (二)展期申請核定權限在七日以內(扣除例假日)由二層主管核可,超過七日應送請一
        層核批。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為十四天。
     (三)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如全程仍未能於二十二日以內(工作日)辦結,其原因
        可不歸責於承辦單位者,得改辦理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四)訂有法定期限者,如訴願案件,不可申請展期。

  • [修正]
  • 十二、文書流程管制規定如下:
       本局同仁均應遵照「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並基
       於自我主動及全面管理原則,積極掌握公文處理時效,同時配合文書或專責管制單位
       辦理之公文流程各階段查催,主動檢討作業程序,簡化作業流程,以提高公文處理時
       效。
      (一)總收文
         1.應於收件後二小時內完成分文並送達單位收發。
         2.來文可明確判別非屬本局權責者,應洽發文單位辦理退回(紙本文)、改分(
          院首長信箱)或轉寄等作業。
         3.分文時應以發文單位為基準原則,若分層負責明細表未列且有爭議性案件,依
          往例辦理;對於無法明確判定承辦單位之公文,經查詢二單位以上仍未能確認
          承辦單位時,應親自提陳幕僚長逕行核定承辦單位,做為分文依據。
         4.各單位退請改分公文應予錄案,俾做為後續分文參考依據,以免改分延誤處理
          時限。
      (二)公文送件
         1.總收文送件及單位間之公文傳遞,由工友每小時送件一次,急要(件)公文則
          隨到隨送,送件時不得藉故停留與人聊天。
         2.各層主管室之助理人員或工友,應隨時(最長每隔半小時)將主管核閱完之公
          文送出。
         3.文書單位、單位收發、各級主管室收發人員對於送來之文件,應予點收並在送
          件清單上蓋收文章戳,章戳時間與實際收件時間誤差不得超過半小時,必要時
          得加註實際收件時間。
      (三)單位分文:
         1.單位分文由各組室主管指定專人或授權登記桌辦理,並應指定分文順位代理人
          辦理分文工作。
         2.分文人員因事不在或離開超過半小時,應請分文代理人(一、二順位)代為分
          文,以免耽擱公文後續處理時效,並應於二小時內完成分文確認。
         3.分文人員經核閱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經洽擬改分單位同意後,得由單位登
          記桌退回總收文辦理改分或逕移改分單位承辦;如無單位同意收辦,應即提陳
          一層裁定承辦單位,以爭取處理時效。
      (四)各單位主管(組室主管、科長、執行秘書):
         1.應主動督導承辦人,教導其公文處理原則及方法,或適當調配人力,避免承辦
          人積壓案件而逾限。
         2.對屆處理時限及已逾限案件而尚未辦理展延者,應即督促承辦人依各相關規定
          妥適處理。
         3.各級主管核批公文應明確、迅捷,如有任何指示,應明白告知承辦人重擬或其
          他適當處置。
         4.文稿已於擬辦(簽)時經一層核可者,或經一層批示意見,承辦人已依指示修
          正者,得由二層決行;需二層決行者,若以先「簽」後「稿」方式辦理者,則
          函稿得由三層代為決行,並應加蓋「原簽已奉核」字樣,以縮短陳判流程。
         5.各級主管審核文稿時,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授權核判,充分做到分層負
          責,以加速文書處理。
         6.受會案件應擴大授權,其屬例行性或較簡要者,得授權三層主管代為決行,以
          縮短會辦流程。
         7.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督促各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公文,以避免積
          壓公文情事,如因特殊情形,職務代理人無法代為處理時,應由科長負責處理
          。
         8.對於屬員之差假,應嚴格審核,其承辦案件久未清理結案者,應責成清理後始
          得派遣公差。
         9.將本單位人員處理公文績效表現列為年度考績之參考依據。
      (五)承辦人:
         1.應隨時注意所承辦公文之時效,並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辦結,對於無法於期限內
          辦結者,應於處理期限屆期前敘明理由申辦展期或專案管制。
         2.急件(要)公文,必要時應持會、持陳、送繕、送發,並於公文系統登錄流程
          ,以掌握正確流程及迅速辦結。
         3.「創稿公文」依分層負責規定需一層決行者,若以先「簽」後「稿」方式辦理
          ,由二層代為決行;需二層決行者,若以先「簽」後「稿」方式辦理者,則函
          稿得由三層代為決行,並應加蓋「原簽已奉核」字樣。
         4.重要或特殊案件,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示或當面請示後,
          再行簽辦。
         5.承辦案件送會或陳核,應主動追蹤、催辦及聯繫,必要時得請主管協助查催。
         6.接獲「逾期公文稽催報表」通知,應於三日內填寫逾期未結原因退還文書單位
          並儘速辦結。
         7.為配合政府推動公文電子化政策,公文附件可製成電子檔者,應依行政院國家
          發展委員會規定之檔案格式製成電子檔並予附貼傳送。
         8.非以電子傳送之公文,其紙本附件由承辦人備妥交繕。
         9.於製作公文時,其內容及簽章應符合院頒「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及
          「核章簽署原則」之規定。
         10.公文性質需傳達同仁週知,且無後續應辦事項者,應登載於本局網站公布欄,
          供同仁上網閱覽,以節能減紙。
         11.請假或公差時,應請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免積壓公文。
         12.公文交繕或存檔時,有實體公文或附件者(含參考資料),應附歸檔資訊說明
          (附件表單)於函(稿)後,公文及其附件並應裝訂整齊,避免文件分離遺失
          。以紙本簽核方式辦理者,應以來文原件簽辦、送核及歸檔。
         13.公文如不慎遺失,應洽來文單位補發並填具「公文遺失未能以原件歸檔簽辦單
          」(格式如附表一),經核准後以影本歸檔。
         14.未有正當理由,不得無故不參加文書相關教育訓練。
      (六)各單位收發人員(登記桌):
         1.即時處理公文分辦、送會、退會、陳核及送繕送存之電腦登錄作業。
         2.每日應於公文管理系統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案件,主動提醒承
          辦人員儘速辦結,以落實期前稽催;對已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
          時者,應予催辦;同時應協助提醒承辦人員,案件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依案
          件性質及處理時限申請展期或專案管制。
         3.陳核之公文及其附件,各級主管如有批示或修改應退回承辦人複閱。
      (七)繕校發文人員:
         1.公文以交繕當日發文為原則,致遲應於隔日上午完成發文作業。
         2.其他繕發作業應依據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八)檔管人員:
         1.存放於局內檔案庫房檔案,影像檔以隨調隨取為原則;紙本公文及紙本附件每
          天分上午及下午兩次取檔。存放於局外檔案庫房之檔案,每週分三次定期調檔
          取件,惟急件之公文調卷,應指派專人立即辦理。
         2.應隨時或定期查核檔管之機密文書,並主動辦理機密文書降解密作業。
      (九)文書單位(秘書室文檔科):
         1.全程管制機關每一文件之處理流程與使用時間。統計全機關公文時效資料,定
          期提供專責管制單位作統計分析運用,其中逾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案件,應單
          獨列表提報,並視調卷分析之需要,協助提供必要之資料。檢查各單位公文登
          錄及管制情形,並提供各業務單位主管及專責管制單位稽催資料。
         2.邀集會商專責管制、資訊等單位,建置文書流程管理電腦化作業環境及推動線
          上簽核作業、建立「以案管制」及「以文管制」作法、協助推動文書流程簡化
          等工作。
         3.訂定公文展期核准職責,展期七日以上時,須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
         4.依據處理時限標準,參照本機關公文處理各個過程情形,訂定每一過程之可使
          用時間,作為適時提醒各級人員處理公文參考準據。可使用時間之分配,由各
          機關按其特性自行訂定。
         5.對成效優劣單位或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十)專責管制單位(秘書室研考科):
         1.建立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依據本機關特性,訂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及獎懲規定
          、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等相關規定。
         2.推動文書流程管理作業相關措施:
          (1)策劃推動文書流程管理科學化、自動化,協同文書單位建置機關文書流程管
           理及線上簽核電腦化作業環境,協調解決文書流程管理共同性問題,訂定專
           案管制案件及其他特殊性案件申請、審核之標準流程及相關表格,以供稽催
           之用。
          (2)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應對內公布,並視需要提報局務會議,同時建議獎懲
           ,或視需要舉行文書流程管理研討會議,與文書、業務及檔案等相關單位共
           同檢討改進。
          (3)對經機關首長核准展期案件及逾期三十日以上未結案件應予個案(件)分析
           處理。
          (4)定期依據文書單位所提送稽催報表,檢討稽催成果,提報機關首長核閱。
          (5)依據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小組定期辦理公文檢核,依
           據檢核結果,確實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
          (6)彙整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依限提送主管機關。

  • [附表]
  • 附表一-公文遺失未能以原件歸檔簽辦單

  • [修正]
  • 十五、本局各單位同仁對於文書流程管理提供具體興革意見,經採行確具績效者或對於文書
       流程管理制度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得由本局秘書室研考單位專案簽請獎勵;另處
       理公文如有使人民權益受損或影響本局公文處理績效及形象者,經查證屬實得依情節
       輕重,簽請議處。
      (一)獎勵:
         1.公文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而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落實推動
          有重大貢獻者。
         2.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3.提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具體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二)懲處
         1.簽擬及會辦公文拖延遲緩或未依規定辦理展期、專案管制而致逾期嚴重者。
         2.未依規定辦理改分、移文,致延宕處理時效者。
         3.差勤、休假、請假未將待辦公文移請代理人接辦,或代理人未能負起代理責任
          ,致延宕公文處理時效者。
         4.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5.損毀、棄置公文或檔案者。
         6.遺失公文致影響公務處理情節重大者。
         7.公文處理逾期嚴重未辦理展期或專案管制,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8.違反「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

  • [修正]
  • 十八、本要點自即日起實施,其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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