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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及鐵道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監督與查核事
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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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三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九人由以下人員
兼任:
(一)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或副署長。
(二)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或副署長。
(三)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或副司長。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或副署長。
(五)交通部路政司司長或副司長。
(六)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或副局長。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或副局長。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或副所長。
(十)交通部鐵道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四)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六)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七)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八)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其餘十二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
前項專家任期二年,並得續聘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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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其指定之副主
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集其他部會、縣市政府代表或相關領域專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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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交通部交安字第108501484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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