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107186051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九點附件,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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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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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方式:
(一)逕行逮捕現行犯送偵辦機關移送法辦並起訴者,每案頒發商品禮券貳萬元。
(二)發現偷竊纜線,報案或協助偵辦機關逮捕現行犯移送法辦並起訴者,每案之檢舉人
及偵辦機關各頒發商品禮券壹萬元。
(三)向偵辦機關檢舉,提供偷竊線索,內容具體詳實因而逮捕嫌犯移送法辦並起訴者,
每案之檢舉人及偵辦機關各頒發商品禮券壹萬元。
(四)因纜線失竊向偵辦機關備案者,不予獎勵。但偵辦機關經查察逮捕嫌犯移送法辦並
起訴者,每案頒發商品禮券貳萬元。
(五)本點各款之每案係以起訴書一件為一案。如有數人共同檢舉或數個偵辦機關共同偵
辦,則商品禮券平均頒發。若案件複雜而跨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偵辦者,得提高
頒發商品禮券金額;跨本局兩個區養護工程分局加發壹萬元,跨三個區養護工程分
局加發貳萬元,每案上限為肆萬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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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受理檢舉及獎勵金核發均由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經辦部門依失竊纜線性質
分由交控中心及工務段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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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品禮券發放作業注意事項,詳附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