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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107186051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九點附件,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獎勵方式:
     (一)逕行逮捕現行犯送偵辦機關移送法辦並起訴者,每案頒發商品禮券貳萬元。
     (二)發現偷竊纜線,報案或協助偵辦機關逮捕現行犯移送法辦並起訴者,每案之檢舉人
        及偵辦機關各頒發商品禮券壹萬元。
     (三)向偵辦機關檢舉,提供偷竊線索,內容具體詳實因而逮捕嫌犯移送法辦並起訴者,
        每案之檢舉人及偵辦機關各頒發商品禮券壹萬元。
     (四)因纜線失竊向偵辦機關備案者,不予獎勵。但偵辦機關經查察逮捕嫌犯移送法辦並
        起訴者,每案頒發商品禮券貳萬元。
     (五)本點各款之每案係以起訴書一件為一案。如有數人共同檢舉或數個偵辦機關共同偵
        辦,則商品禮券平均頒發。若案件複雜而跨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偵辦者,得提高
        頒發商品禮券金額;跨本局兩個區養護工程分局加發壹萬元,跨三個區養護工程分
        局加發貳萬元,每案上限為肆萬元。

  • [修正]
  • 八、本局受理檢舉及獎勵金核發均由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經辦部門依失竊纜線性質
      分由交控中心及工務段辦理。

  • [修正]
  • 九、商品禮券發放作業注意事項,詳附件。

  • [附表]
  • 附件-高速公路局纜線防竊商品禮券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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