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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人力字第1021005307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各區監理所在行政院核定年度預算員額範圍內遴補約僱人員均應依本要點辦理公開甄試
      。

  • [修正]
  • 四、甄試方式:採以下兩階段進行。
     (一)第一試:監理專業常識,占總成績60%:
        按成績高低取錄取名額之10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
     (二)第二試,占總成績40%:
        1.電腦輸入,成績占20%。
        2.口試,成績占20%,評分表如附件。

  • [附表]
  • 附件-進用約僱人員口試評分表

  • [修正]
  • 五、成績計算: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甄選技術類者,具有以下資格者,「監理專業
      常識」科目按下列比例加分:
     (一)具「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者加30%。
     (二)具「汽車檢驗員證」者加20%。
     (三)具「汽車考驗員證」者加10%。
      成績計算取小數點第3位四捨五入至第2位為總成績;總成績分數相同者,評比名次之次
      序為:
     (一)「監理專業常識」。
     (二)「電腦輸入」。
     (三)「口試」。

  • [修正]
  • 八、各區監理所得擇優錄取儲備人員(候用年限1年),遇缺依成績順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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