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84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勞字第1043023122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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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六、
(一)一年內發生一件(含)以上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具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或依勞動部(含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關)之重大職
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應負違失責任者或經勞動部或各勞動檢查機關(構)調查結
果,主辦機關人員列有疏失或應辦理事項而未辦理者,則工程處處長、主管副處
長、及勞安課(室)主管、勞安經辦人員(所督導工地發生職災次數最多或稽核
比值較少者)一人各申誡一次處分。同一工務段(所)一年內發生一件以上(含
)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段長(主任)申誡一次,所屬工地工程
司及勞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二)一年內發生四件(含)以上非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工程處處
長、主管副處長、及勞安課(室)主管、勞安經辦人員(所督導工地發生職災次
數最多或稽核比值較少者)一人各申誡一次處分。同一工務段(所)一年內發生
二件以上(含)非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段長(主任)申誡一次
,所屬工地工程司及勞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三)前二項得依比例併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