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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84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勞字第1043023122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六、
      (一)一年內發生一件(含)以上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具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或依勞動部(含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關)之重大職
         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應負違失責任者或經勞動部或各勞動檢查機關(構)調查結
         果,主辦機關人員列有疏失或應辦理事項而未辦理者,則工程處處長、主管副處
         長、及勞安課(室)主管、勞安經辦人員(所督導工地發生職災次數最多或稽核
         比值較少者)一人各申誡一次處分。同一工務段(所)一年內發生一件以上(含
         )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段長(主任)申誡一次,所屬工地工程
         司及勞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二)一年內發生四件(含)以上非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工程處處
         長、主管副處長、及勞安課(室)主管、勞安經辦人員(所督導工地發生職災次
         數最多或稽核比值較少者)一人各申誡一次處分。同一工務段(所)一年內發生
         二件以上(含)非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段長(主任)申誡一次
         ,所屬工地工程司及勞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三)前二項得依比例併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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