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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交通部交授運管字第11208004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鼓勵大學院校運用豐沛之基礎研發設施及研
      究資源,與已累積之基礎研發能量及既有之設施,協助本部相關政策
      之推動,辦理「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服務升級2.0計畫」(112-113
      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藉由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區
      域中心)強化地方政府能力建構,協助推動公共運輸發展,並配合本
      部公路局 110-113年「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本部第14期「
      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執行,除共同推動並執行
      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道安改善相關計畫外,並連結國家重大
      政策,包含環島高快速鐵公路網、智慧交通、觀光旅遊及地方創生等
      ,同時納入地方道安改善專案的輔導協助,以擴大本計畫之實施範圍
      及成效,特制訂本要點。

  • [修正]

  • 四、補助計畫包括基礎型、競爭型、指定型及道安改善等 4類型計畫,各
      類型計畫之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基礎型計畫
         1.開設交通運輸專業人才培訓課程。
         2.提供地方諮詢服務。
         3.輔導地方政府研提前瞻性公共運輸提案。
         4.公共運輸案例研析與實作(指定主題公共運輸案例及自提主
          題公共運輸案例)。
         5.辦理區域交通首長論壇及成果發表會。
         6.研析區域公共運輸年度發展趨勢與政策方針。
         7.協助本部(運輸研究所及公路局)研提公共運輸發展策略或
          配合本部政策宣導。
      (二)競爭型計畫
         鼓勵跨部會及跨區域資源與計畫整合,並從區域治理、跨域及
         跨部會整合觀點研提計畫內容,以符合區域永續發展需要。
         須研提兩年期計畫,以公共運輸連結國家重大政策(例如環島
         高快速鐵公路網、智慧交通、觀光旅遊、地方創生等計畫),
         強化公共運輸服務的完整性、落實人本交通政策,且不得與基
         礎型及指定型計畫工作重疊。
      (三)指定型計畫
         為促進與國際之交流合作,並強化與國際組織(如亞太經濟合
         作APEC)關注之政策議題連結,以瞭解國際間於交通領域發展
         動態,同時藉由國際交流合作,分享我國推動公共運輸經驗,
         並尋求技術輸出之機會。
      (四)道安改善計畫
         輔導地方政府診斷道安問題及研提道路交通事故防制策略,並
         強化「道安提升行動小組」功能,增進縣市提升道安專業能力
         。

  • [修正]

  • 五、補助原則
      (一)基礎型、競爭型及指定型計畫之補助經費由本部公路局「公路
         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項下支應;道安改善計畫之補助經費
         由本部第14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項下
         支應。
      (二)基礎型計畫部分,係獲選之各區域中心均須辦理之計畫,每區
         域中心每年以補助新臺幣 680萬元為上限(二年為一期,總計
         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360萬元)。
      (三)競爭型計畫部分,係由各區域中心自行提出,並經評選獲核定
         後,方可辦理之計畫,每區域中心每年以補助新臺幣 250萬元
         為上限(二年為一期,總計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500萬元
         )。
      (四)指定型計畫部分,係試辦國際交流合作,擇由中區區域中心辦
         理之計畫,中區區域中心每年以補助新臺幣80萬元為上限(二
         年為一期,總計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60萬元)。
      (五)道安改善計畫部分,係經評選獲核定後,由獲選之各區域中心
         辦理之計畫。依輔導區域涵括範圍內縣市數補助經費,北區區
         域中心每年以補助新臺幣 280萬元為上限(二年為一期,每期
         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560萬元);桃竹苗及雲嘉南區域中心每
         年以補助新臺幣 220萬元為上限(二年為一期,每期總經費上
         限為新臺幣 440萬元);中區區域中心及高屏澎區域中心每年
         以補助新臺幣 190萬元為上限(二年為一期,每期總經費上限
         為新臺幣380萬元);東部區域中心每年以補助新臺幣160萬元
         為上限(二年為一期,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320萬元)。

  • [修正]

  • 八、經費申請及核銷
      (一)各校之申請工作計畫書經本部運輸研究所召開評選會議後,由
         本部運輸研究所與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完成簽約作業,並由
         本部運輸研究所逕將各區域中心之契約書副本函送本部及本部
         公路局。
      (二)本計畫係二年為一期全程審查,審查後一次核定補助款,惟基
         礎型計畫「協助本部(運輸研究所及公路局)研提公共運輸發
         展策略或配合本部政策宣導」部分,需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及
         公路局)提出公共運輸發展策略或配合本部政策宣導之需求,
         經由本部運輸研究所指定區域中心辦理,且該成果須經審查核
         可;如該年度未提出需求,則本項目不執行。
      (三)補助經費之執行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及
         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將原始憑證彙集成冊檢還,送本部運
         輸研究所檢核。惟公立學校已納入校務基金(須提送證明),
         或私立學校提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科技部或教育部核定補助
         並經同意免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二部
         會內控機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四)計畫經費校方應以專款專用為原則管理,並應依主計法規、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計法規、政府採購法及本部公路局「
         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本部第14期「院頒道路交通秩
         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繳交工作報告或其
         他報告書時,經費支用內容請合併列計填報。
      (五)計畫經費之變更、保留,依政府預算法、本部及本部公路局相
         關作業規定辦理,年度補助款未支用結餘,至遲應於計畫執行
         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繳還。
      (六)核定計畫之各期款項如屬年度預算第 1期撥款,應俟預算完成
         法定程序後,始可申請撥付。
      (七)計畫經費各期款項撥付說明如下:
         1.補助經費由本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項下
          支應部分,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完成各期履約條件時,俟
          本部公路局將款項撥入本部運輸研究所帳戶後,再由各區域
          中心之獲選學校(二校聯合申請,由代表學校)向本部運輸
          研究所提出各期經費申請,並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將經費逕撥
          予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二校聯合申請,分別撥予代表學
          校及聯合申請學校)。
         2.補助經費由本部第14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
          方案」項下支應部分,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完成各期履約
          條件時,俟本部將款項撥入本部運輸研究所帳戶後,再由各
          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二校聯合申請,由代表學校)向本部
          運輸研究所提出各期經費申請,並由本部運輸研究所撥付予
          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二校聯合申請,分別撥予代表學校
          及聯合申請學校)。

  • [修正]

  • 九、督導與查核
      (一)團隊成員專業領域之資格:計畫主持人為本計畫總協調人(或
         主任),應全盤掌握各類型計畫之執行狀況,各類型計畫應有
          1位協同主持人擔任負責人,且不得為同一人,負責各類型計
         畫之管控及督導,惟計畫主持人可兼任其中一類型計畫之負責
         人,各類型計畫團隊組成成員專業領域之資格說明如下:
         1.基礎型及指定型計畫部分,以交通運輸及公共運輸等專業領
          域之學者專家為主,可納入軌道、智慧交通、觀光旅遊或地
          方創生等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2.競爭型計畫部分,除交通運輸及公共運輸等專業領域之學者
          專家外,視所提計畫連結之專業領域,須納入軌道、智慧交
          通、觀光旅遊或地方創生等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3.道安改善計畫部分,須納入道路安全、交通工程等專業領域
          之學者專家。
      (二)基礎型、競爭型及指定型計畫應至少含專任研究人員 2名(職
         級須為助理研究員級以上者1名、職級為研究助理級以上者1名
         ),以及碩士級專任專案經理 1名(職級須為研究助理級以上
         ,須列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案經理),專案經理須依據契
         約規定掌控計畫執行進度、重要事項聯繫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
         ;道安改善計畫應含至少 1名具道路交通安全專長之協同主持
         人負責管控及督導,以及 1名具道安工作或研究相關經驗之專
         任道安專案經理,依據契約規定負責掌控計畫進度、執行內容
         及資料分析等相關工作;各類型計畫除需符合上述配置之人力
         要求外,可自行依據需求編列其他職級專任研究人員。
      (三)上述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及專任研究人員之薪
         資費用,應分別於基礎型、競爭型、指定型及道安改善計畫之
         人事費編列(支領上限依附件 5補助經費編列原則規定辦理)
         ,其餘兼任人員(兼任助理、臨時工及工讀生等)費用可於本
         計畫業務費支應,且各該人員工作項目需與計畫內容相關,單
         一兼任人員或計畫支領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以上。
      (四)計畫執行期間,本部運輸研究所得進行相關之審查作業,以確
         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若年度審查不通過者,應依審查
         結果限期改善、核減次年度補助經費或終止契約。
      (五)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
         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經費
         來源與分配,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
         、本部公路局或本部運輸研究所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
      (六)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執行計畫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部運輸研究所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補助款:
         1.經費挪移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3.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4.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
      (七)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違反第(六)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本部運輸研究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限制其於 3年內不得再
         申請本部區域中心計畫之補助。
      (八)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運輸研
         究所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得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
         解除契約。
      (九)計畫指導與管考機制:
         1.本部組成諮議委員會,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本部運輸研
          究所長擔任執行秘書,並由相關部會及本部相關單位指派代
          表,另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諮議委員會功能說明如下:
          (1)於評選會議後,聽取各區域中心工作計畫書並提供指導意
           見。
          (2)於每年年底召開諮議委員會議,聽取各區域中心「區域公
           共運輸年度發展趨勢與政策方針」成果報告並提供指導意
           見。
          (3)視區域中心執行成果,不定期至各區域中心實地訪視。
          (4)視需要召開會議提供跨單位或跨領域及跨部會整合之相關
           指導或建議。
         2.評選、期中、期末報告審查部分,說明如下:
          (1)評選會議: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召開評選會議,邀請諮議委
           員會部分成員,以及相關學者專家擔任評選委員,評選出
           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
          (2)期中、期末報告審查: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召開審查會議,
           除邀請評選委員外,並邀請區域涵括範圍內之各縣市政府
           交通等權責單位正(副)首長及相關單位共同參與審查。
         3.本部運輸研究所組成工作小組,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參與
          ,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管考各工作項目之執行進度,另
          諮議委員會議、諮詢服務、工作坊、區域交通首長論壇及成
          果發表會等意見與建議,亦透過工作會議列管追蹤後續處理
          。
         4.本部運輸研究所為辦理本計畫,得辦理「專案辦公室工作執
          行計畫」,以成立專案辦公室,協助本計畫之督導與查核作
          業。
      (十)本部運輸研究所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區域中心運作狀況。
      (十一)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應配合本部運輸研究所要求提出成果
          報告,考核結果做為下一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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