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票或劃
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
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交通通用
中華民國87年12月16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290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