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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交通通用
中華民國83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6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民間機構)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
    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總額比例限制之規定,於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應低於該公司資本總額
    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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