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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本條例所定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興建、營運,必要時,得委託其他行
政機關為之。
受託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事項,其甄審委員會之設置及甄審作業程序,準用交通部民間投資
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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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交通通用
中華民國85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27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63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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