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六條
主管機關取得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
分時,得視各交通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二、出租、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辦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三、與私人或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主管機關為前項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為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資人,公告
期間至少一個月。 - [修正]
-
第八條
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應備具下列文件及事
項: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申請
投資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開發經營業績證明文件。
四、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財務計畫及營運管理事項。
五、相關權利義務建議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事項。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得通知該私人、團體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 [修正]
-
第九條
主管機關信託、委託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應於契約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
二、開發經營期限。
三、保證金之繳付及退還時期、方式。
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
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
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七、權利之轉讓。
八、稅費之負擔。
九、其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交通通用
中華民國85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11235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