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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
區為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
覆議會)辦理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交字第112014719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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