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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交通通用
中華民國81年9月30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交通部交動字第1095005047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本部部長、政務次長兼任;委員三十四人
      至四十二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
      (二)本部主任秘書。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處長。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五)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六)本部路政司司長。
      (七)本部郵電司司長。
      (八)本部航政司司長。
      (九)本部總務司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本部人事處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一)本部政風處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二)本部會計處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三)本部統計處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四)本部科技顧問室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五)本部管理資訊中心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六)本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七)本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簡任級以上代表。
      (十八)本會執行秘書。
      (十九)本部公路總局局長。
      (二十)本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二十一)本部觀光局局長。
      (二十二)本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二十三)本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二十四)本部高速公路局局長。
      (二十五)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二十六)本部鐵道局局長。
      (二十七)本部航港局局長。
      (二十八)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二十九)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三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三十一)本部部長指定之其他人員。
      前項屬幕僚單位簡任級以上代表,並優先推薦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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