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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交通通用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交通部交科字第113500228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至第七點,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會員服務方案依收費由低至高,區分級別如下:
      (一)基礎會員:每月免收取費用,取得虛擬點數三點。
      (二)銅級會員:每月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取得虛擬點數二百點
         。
      (三)銀級會員:每月收取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取得虛擬點數一千點
         。
      (四)金級會員:每月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千元,取得虛擬點數五千點
         。
      (五)白金級會員:每月收取費用新臺幣一萬元,取得虛擬點數一萬
         點。
      (六)專案會員:因有大量介接或特殊需求致每月虛擬點數需求超出
         二萬點者,得申請成為專案會員,按本部專案核定情形收費並
         取得虛擬點數。
      前項各種服務方案級別間,得申請升級及降級訂閱;所取得虛擬點數
      限當月使用,不得轉讓予其他會員或任何第三人,亦不得要求折換為
      現金或其他方式給付。
      本部基於平臺使用及管理需求之衡酌評估後,得以適當收費金額及點
      數為級距,於各服務方案級別增訂加值方案,並公告於平臺供會員訂
      閱;加值方案之級別異動及收費退費方式,比照各服務方案辦理。

  • [修正]

  • 六、會員服務方案級別異動及收費退費方式:
      (一)訂閱:以每月一日起算至當月底為一收費週期,平臺於收費週
         期起始日按會員所訂閱服務方案計收當月全月費用;惟非全月
         份訂閱者,自訂閱日起算按當月剩餘天數佔三十日比例計收。
      (二)取消訂閱:
         1.自首次付費訂閱日起算逾十日後取消訂閱:將於次一收費週
          期起生效並調整為基礎會員;該收費週期已繳費用將不予退
          費,但仍保有當月原服務方案使用權利。
         2.自首次付費訂閱日起算十日(含)內取消訂閱:將立即生效
          並調整為基礎會員,已繳費用將全數退還,惟每一會員以一
          次為限。期間曾辦理級別異動或取消訂閱逾一次者,視同前
          一目情形辦理。
      (三)升級訂閱:
         1.訂閱期間申請服務方案升級,於繳納升級前後服務方案費用
          差額後,當月立即生效並可使用升級後服務方案虛擬點數,
          並於次一收費週期起按升級後服務方案收費。
         2.會員原服務方案虛擬點數用罄後,尚未按本款進行升級訂閱
          前,平臺將按原虛擬點數提供百分之五點數作為緩衝,不另
          收取費用;緩衝點數用罄後,仍未進行升級訂閱者,當月將
          無法使用平臺資料服務。
      (四)降級訂閱:將於次一收費週期起生效並調降服務方案級別,該
         收費週期已繳費用將不予退費,但仍保有當月原服務方案使用
         權利。
      前項收費及退費所衍生手續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 [修正]

  • 七、下列經本部核定符合任一資格者,得享有費用減免優惠,優惠以單一
      會員帳號及一年期間為限:
      (一)平臺加盟協作單位:符合本部「運輸資料流通服務平臺 TDX加
         盟協作單位績效評奬作業要點」獎勵對象資格者,得按訂閱服
         務方案減收百分之八十費用;其經本部評比獲佳作(含)以上
         評等,或經本部認定對平臺有特殊貢獻,得升級免收訂閱服務
         方案費用。
      (二)具下列公益、學術、互惠及專案協作條件者:
         1.政府公務單位、公益團體:以推廣資料應用為目的,且未涉
          及商業營利行為者,得按訂閱服務方案減收百分之五十費用
          。
         2.在校教職員或學生:以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為目的,且未涉
          及商業營利行為者,得按訂閱服務方案減收百分之五十費用
          。
         3.提出互惠條件,並與本部簽訂具互惠效益之使用計畫或合作
          契約者,得按訂閱服務方案減收百分之五十費用;其經本部
          認定與政策推動密切相關或具顯著效益者,得免收訂閱服務
          方案費用。
         4.協助本部推動平臺相關專案計畫者,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符合前項第一款條件者,經依本部通知並完成申請程序後,於核定減
      免優惠期間適用。依前項第二款申請減免優惠者,應提交申請書(如
      附表一)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於核定減免優惠期間適用
      ;減免優惠期間應每六個月提交使用情形(如附表二),以利本部進
      行使用效益評估,其未按期提交者,本部保留逕行取消減免優惠及後
      續申請准駁之權利。
      前項減免優惠,需完成啟用程序後始生效力,並得於次一收費時減免
      費用繳納;未生效力前已繳費用,不得要求追溯退還。同時取得多項
      減免優惠資格者,僅得擇一使用,不可同時併用。

  • [附表]
  • 附表一-運輸資料流通服務平臺會員費用減免申請表

  • 附表二-運輸資料流通服務平臺使用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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