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鐵路
中華民國68年6月26日
中華民國85年6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52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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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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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經由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二、道路經由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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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
一、地下道: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除鐵路行車設備相關設施歸鐵路機構所有並負責管理
、維護外,其餘設施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
二、高架陸橋:依道路系統分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三、照明及抽水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